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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 30, 2021
最後異動日期: Oct 29, 2021
國家人權博物館典藏管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Sep 30, 2021
最後異動日期: Oct 29, 2021

中華民國108年09月20日人權典字第1083002017號函頒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有關藏品之審查、管理、藏品異動等行政相關事宜,特設置「國家人權博物館典藏管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

(一) 典藏政策及典藏計畫之訂定。

(二) 藏品之入藏及分級。

(三) 寄藏品之審議。

(四) 藏品珍貴動產之審議。

(五) 藏品之註銷及處置方式。

(六) 其他典藏管理相關事宜。

三、本會組成方式如下

(一)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其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 本會之召集人由本館館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副館長兼任之。本會委員之遴選,由本館館長依據專長及學門領域,考量人選之代表性、周延性及均衡性遴選出適當人選聘任之。

(三) 本會委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 為政治受難者,對威權統治時期之歷史親身見證者或其家屬。
  2.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律學、檔案學系所副教授或相關學術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以上,並對人權相關物件具有研究者。
  3. 現任或曾任國內外大專院校之博物館學、文化資產、文物保存修護學系所副教授或相關學術研究機構副研究員以上,並對博物館展示教育或文物典藏保存具有研究者。
  4. 於機關團體或法人機構從事轉型正義相關議題之工作或個人從事相關文史工作者,並對人權物件具有研究者。
  5. 現任或曾任博物館、文物館或相關文化機構之審議委員,對文化資產或文物審查相關程序具有經驗者。
  6. 現任或曾任博物館、文物館或相關文化機構,對博物館之典藏研究、展示教育業務具有經驗者。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委員因職務異動或無法履行其任務時,由本館館長遴聘補實,任期至原委員屆滿為止。新聘委員無法產生時,得由原聘委員續任之,續任任期至新委員產生為止。

(五) 本會召開會議前成立「典藏審議工作小組」,辦理與典藏管理審議有關之作業。工作小組下設聯絡人一人,由典藏研究暨檔案中心主任兼任之,綜理典藏管理審議會相關事宜。會議承辦人一人,由該中心典藏管理人員兼任之,負責會議召開、資料蒐集、議程排定、會議記錄與後續相關行政事宜。其他工作小組成員一至三人,依議案實際狀況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擔任工作小組,提供必要之資料。

四、會議規範

(一)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二) 每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決議。藏品入藏及註銷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決議。

(三) 本會議案如有議決之需求時,採表決制。諮詢案或其他無須議決之議案,得彙整各委員意見後由本館館長核定。

(四) 本會得依個案之特殊性視實際狀況之需要,邀請其他外聘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提供意見。

(五) 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與自身或其配偶或其三等親內親屬有利害關係時應行迴避。

(六) 本會委員對會議內容於核定公告前,應遵守保密之義務。

(七)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要點經本館館長核定後函頒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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