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09月20日人權典字第1083002017號函頒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有關藏品之審查、管理、藏品異動等行政相關事宜,特設置「國家人權博物館典藏管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
(一) 典藏政策及典藏計畫之訂定。
(二) 藏品之入藏及分級。
(三) 寄藏品之審議。
(四) 藏品珍貴動產之審議。
(五) 藏品之註銷及處置方式。
(六) 其他典藏管理相關事宜。
三、本會組成方式如下
(一)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其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 本會之召集人由本館館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副館長兼任之。本會委員之遴選,由本館館長依據專長及學門領域,考量人選之代表性、周延性及均衡性遴選出適當人選聘任之。
(三) 本會委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委員因職務異動或無法履行其任務時,由本館館長遴聘補實,任期至原委員屆滿為止。新聘委員無法產生時,得由原聘委員續任之,續任任期至新委員產生為止。
(五) 本會召開會議前成立「典藏審議工作小組」,辦理與典藏管理審議有關之作業。工作小組下設聯絡人一人,由典藏研究暨檔案中心主任兼任之,綜理典藏管理審議會相關事宜。會議承辦人一人,由該中心典藏管理人員兼任之,負責會議召開、資料蒐集、議程排定、會議記錄與後續相關行政事宜。其他工作小組成員一至三人,依議案實際狀況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擔任工作小組,提供必要之資料。
四、會議規範
(一)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二) 每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決議。藏品入藏及註銷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決議。
(三) 本會議案如有議決之需求時,採表決制。諮詢案或其他無須議決之議案,得彙整各委員意見後由本館館長核定。
(四) 本會得依個案之特殊性視實際狀況之需要,邀請其他外聘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提供意見。
(五) 本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與自身或其配偶或其三等親內親屬有利害關係時應行迴避。
(六) 本會委員對會議內容於核定公告前,應遵守保密之義務。
(七)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要點經本館館長核定後函頒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