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09月19日人權典字第1083002006號函頒
一、目的
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界定蒐藏宗旨、目標、範圍、藏品取得方式及執行倫理規範,特訂定「國家人權博物館蒐藏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
二、蒐藏宗旨
本館基於人權之研究、典藏、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業務之需要,蒐藏人權相關檔案、史料、文物;另依政治檔案條例第二條,基於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作業所需,蒐藏政治檔案相關之史料及文物。
三、蒐藏目標
依本館業務及任務方向,人權相關物件之蒐藏目標如下:
- 足證威權統治時期臺灣人權侵害議題或歷史事件發生之相關檔案、史料及文物。
- 能深化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但非屬「檔案法」、「政治檔案條例」主管機關徵集、整理及保存範圍之相關檔案、史料及文物。
- 符合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發展或與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之文物。
- 配合本館政策,與機關(構)及團體簽定合作協議後,衍生之人權相關物件。
四、名詞定義
本政策所稱之「人權相關物件」及「藏品」分別定義如下:
- 「人權相關物件」:符合本館蒐藏宗旨與目標之檔案、史料及文物,未正式入藏前之概稱,其類型有:
- 檔案:凡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之各類檔案及紀錄文件原件或複製件。
- 史料:係指非檔案類文獻,如私人信札、日記、遺書、手稿、照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未公開書籍原稿、圖書文獻或其他著作等。
- 文物:藝術作品、器物、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書畫及其他類,符合當代人權議題或歷史事件發生之相關物件。
- 「藏品」:係指前述人權相關物件經本館典藏管理審議會議審議通過,報本館館長核定後正式入藏者。
五、藏品取得方式
- 捐贈: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團體或個人無償捐出其所擁有之人權相關物件,並取得證明文件者。
- 移交/撥交:機關(構)及團體經行政程序移交或撥交,並取得移轉清冊與證明文件者。
- 採集/徵集:配合本館業務,進行人權相關物件之採集或徵集。
- 購藏:依據蒐藏目標編列相關預算購入人權相關物件。
- 交換:配合本館業務,與其他典藏機構進行藏品之交換。
- 製作:因本館業務而衍生或委託製作之人權相關物件。
六、專業倫理規範
- 藏品之取得必須合法,來源明確,權利清楚,並具備有合法或充分的權利證明文件及背景資料。
- 本館係為公眾利益蒐藏有關人權理念之藏品;在藏品保存狀況良好及相關法規許可之下供外界應用。
- 藏品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及生態保育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及遵循博物館通用倫理、典藏管理相關標準。
- 本館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從事與蒐藏業務相同之個人蒐藏。
- 本館員工非經許可,不得接受委託進行文物鑑定或鑑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