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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說明

一、本館依「國家人權博物館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作業要點」及「國家人權博物館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辦理相關場地設施之提供使用及收費事宜,敬請詳閱後填寫申請表格。

二、依作業要點第一點規定,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設施需與人權典藏、研究、展示、教育推廣相關者為限,未符合者恕無法提供申請使用。

三、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日前十四天向本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經本館核准申請者,申請單位應於三天內電匯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至本館國庫帳戶。

四、本館場地不得煮食及不可使用明火、暗火等器具。

五、使用場地設施如有用電情形,依使用後實際核算度數收取電費,每度電費計新臺幣五元。

計算方式:每度五元x(本期抄錶度數–前期抄錶度數)x電錶比流器倍數(四○)

六、場地租借相關事宜請洽:(02)22182438分機814,nhrm092@nhrm.gov.tw 謝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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