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line-text cc-content-copy cc-print qrcode
Feb 12, 2026 | 綜合公告
115年度「國家人權博物館研究徵件作業要點」 自即日起至3月13日線上受理申請

一、線上申請時間:1152910時(GMT+8)開放,截止時間為(線上申請系統關閉)1153132359分(GMT+8)。

 

二、申請者資格:

()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

() 國內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校院。

()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登記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組織、學術研究機構。

 

三、研究徵件範圍:

() 威權體制:探討加害體系運作與釐清參與者責任、黨國體制及思想控制、情治系統及社會控制、媒體監控、校園監控及出獄後的考管等相關研究。

() 政治案件:探討重大政治案件與事件的始末及影響、軍事審判處理流程(含偵防、逮捕、審訊及執行等)、政治案件當事人涉案歷程及獄後影響(釋放後監控等)、政治檔案產製流程、相關人士口述歷史等相關研究。

() 不義遺址:探討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侵害人權事件的歷史場域,以及相關空間場址所涉機關組織運作、空間功能、歷史沿革、受難者生命記憶、保存、教育推廣等相關研究。

() 館藏資源:針對本館文物、口述歷史、補償卷宗等,進行詮釋、轉譯及研究,本館得提供高解析影像檔等資料供研究。

() 文史調查:針對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案件及相關人士進行田野調查、蒐整相關史料及口述歷史。

() 其他有關人權與轉型正義議題之研究。


四、類別及經費:

() 博、碩士生學位論文撰寫培育:

1. 博士生以一至三名為原則,各核予經費新臺幣十萬元。

2. 碩士生以一至五名為原則,各核予經費新臺幣六萬元。

()博、碩士學位論文出版:

1. 以一至三名為原則,經評審通過,本館取得授權後,核予經費新臺幣五萬元,並由本館負責出版。

2. 公告徵件前五年內(含)完成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博、碩士論文(以論文通過口試日期為準),且已取得學位,未曾出版者為限。

()文史調查研究計畫:

1. 以一至五名為原則,各核予補助費新臺幣十萬元。

2. 本計畫係針對威權時期政治案件及相關人士進行田野調查,蒐整相關史料或辦理口述歷史,並撰寫家族史與生命故事。執行期程原則以核定次日起一年內完成。

()專題研究計畫:

1. 每一年度計畫經費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跨年度計畫以新臺幣兩百萬元為上限。

2. 執行期程原則以核定次日起一年內完成,因研究需求得提跨年度計畫,原則以核定次日起二年內完成。

 

前項各類別之名額得依實際評審結果調整,申請者獲選案件每年以一件為限。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於本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線上報名系統(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https://reurl.cc/LQEenL)申請,並上傳相關表件:

1.申請博、碩士生學位論文撰寫培育者:

(1) 申請表。

(2) 已通過系所核定或指導教授同意之證明及學位論文研究計畫一份及數位檔(PDF檔)。

(3) 個人簡歷及其他已發表之著作目錄。

(4) 在學證明及成績單各一份。

(5) 推薦信一封。

2.申請博、碩士學位論文出版者:

(1) 申請表。

(2) 申請書(應包含論文題目、論文摘要、問題意識、研究綱要、研究貢獻等)。

(3) 經學校審核口試通過之博、碩士學位論文數位檔(PDF檔),紙本3冊寄至 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國家人權博物館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收(備註申請博、碩學位論文出版)。

(4) 推薦信一封。

(5) 學位證書影本一份。

3.申請文史調查研究計畫者:

(1) 申請表。

(2) 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摘要、調查主題、田野調查、口述訪問對象或資料來源、規劃章節架構、預計達成目標等。

4.申請專題研究計畫者:

(1) 申請表。

(2) 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標、計畫內容、計畫執行期程及進度、經費預算表(明列預估項目、金額及經費分攤)、預期效益,跨年度計畫應包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等。

(3) 申請內容涉跨單位合作協力者,需於計畫書內敘明具體執行或合作方式,並檢附合作證明文件。

5.申請者為自然人,應併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屬法人、團體或組織、學術研究機構、學校等,應併附立案證明文件或公函。

 

()申請注意事項:

1.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資料內容不完備,且可補正者,本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文件均不退還。

2. 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獎()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獎()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本館補助專區:https://www.nhrm.gov.tw/w/nhrm/Subsidy

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

 


承辦人:王先生

電 話:(02) 2218-2438 分機709

cc-line-text cc-content-copy cc-dots-horizontal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