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修訂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臺灣轉型正義,促進政治案件研究、教育及開放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補償基金會)移撥之卷宗及相關檔案(以下簡稱補償檔案),指補償基金會移交文化部之所有文字、非文字、實體紙本與數位檔案等資料及其附件。
三、本要點所稱補償檔案之開放應用範圍,包括:
(一)公布目錄資訊。
(二)提供諮詢服務。
(三)提供閱覽、抄錄、複製或下載。
(四)檔案史料編輯或研究出版。
(五)展覽。
(六)其他有關開放應用事項。
四、補償檔案應用申請之准駁,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檔案內容如有依法限制開放應用之事項,採分離處理,僅就其他部分提供應用。
五、檔案開放應用方式:
(一)本館補償檔案開放應用以複本及數位影像檔為原則;除經本館專案核准外,不提供應用檔案原件。
(二)因部分檔案受限於未取得授權、未達公開年限、涉及個人隱私、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不願公開等因素,補償檔案開放應用方式區分如下:
1、一般檔案:經數位化且經個資分離處理之檔案,可利用線上資料庫閱覽、下載、列印。研究報告及出版品,請至本館指定之閱覽、抄錄或複製開放應用服務場所閱覽、列印。
2、專案申請:補償檔案當事人、繼承人或研究者可至本館網站「典藏檔案查詢」,勾選相關卷宗並填列申請書,待本館通知申請人回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或 研究計畫後核定提供;詳見本館網站「補償卷宗申請調閱專區」,下載申請書並在填列完成後送出申請表,或親送、郵寄本館提出申請。
(三)補償檔案及複本不提供外借,以影像檔優先提供瀏覽或申請;若無影像檔,申請人須至本館指定之閱覽、抄錄或複製開放應用服務場所閱覽。
(四)本館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開放應用服務場所為本館景美紀念園區圖書室(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一三一號);開放時間為週二至週日,09:00-17:00, 週一休館,如遇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日均正常開館,惟於假日之次日補休館;除夕、春節初一及初二休館;如因特殊情形不開放者,得另行公告。
(五)申請人應用補償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
六、為維護閱覽環境,申請人需遵守「國家人權博物館圖書室管理規範」。
七、為維護本館及申請人權益,訂定下列使用規範:
(一)申請人不得對補償檔案複本及資料庫系統進行惡意攻擊、破壞、改製。
(二)本館提供之補償檔案,其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歸屬各權利人。申請人因使用行為而產生著作權、隱私權等影響第三人權益或造成損害,應自行負責。
八、凡應用本館補償檔案,應於成果公開發表時註明「國家人權博物館館藏」,並將研究成果,提供本館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