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人權典字第1082005391號函頒
第一章 總則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典藏管理業務,依據「國家人權博物館蒐藏政策」(以下簡稱蒐藏政策),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典藏管理業務包括藏品之管理、蒐集、購置、登錄、註銷、借用、盤點、出庫及回庫、保存修護、庫房門禁、環境維護及圖像影音資料使用等作業。
三、有關藏品之管理、審查、異動等行政相關事宜,經由本館典藏管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相關程序。「典藏管理審議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二章 藏品入藏
一、依據蒐藏政策之藏品取得方式,辦理相關行政作業。
二、藏品取得之作業程序,由相關業務人員先進行人權相關物件之內容範圍調查與基本資料蒐集等工作,後續由典藏管理人員評估人權相關物件之狀況及本館保存維護之能力後,經本館典藏管理審議會決議後入藏。
三、對人權相關物件之價值認定有疑義,或爭議事項,或其他無法以現有作業要點辦理者,須提交典藏管理審議會審議。
四、經典藏管理審議會決議入藏之「藏品」,其財產登記業務由綜合規劃組負責。財產登記應依照國有財產管理相關法規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辦理。
五、本館各項業務蒐集之人權相關物件,於取得該物件後,經典藏管理審議會進行審議分級,類別如下:
第三章 藏品購藏
一、藏品購藏,應依年度會計科目編列之預算辦理。
二、藏品購置程序:
第四章 藏品捐贈
一、本館接受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社會團體或個人無償捐出其所擁有之人權相關物件(以下簡稱捐贈品),作業原則如下:
二、捐贈品正式入藏後,本館得對捐贈者頒予感謝狀。
三、捐贈品正式入藏後,本館得對捐贈者開列捐贈證明。
第五章 藏品登錄
一、藏品經入藏後,應進行財產登帳、藏品登錄、編目建檔及相關典藏管理作業。
二、藏品經點交數量及評估物件狀況後,應以一物一號原則,由典藏管理人員給予登錄號,辦理入藏登記。有關藏品登錄編號原則,依「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登錄編目作業規定」辦理。
三、藏品之入藏登記、編目,應於本館文物典藏管理系統中,依各項表單項目,詳實填具相關內容。前述各項資訊應隨藏品狀態即時更新。
第六章 藏品盤點
一、本館藏品盤點目的:
二、依據「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以下簡稱盤點作業辦法)辦理藏品盤點業務。本館每年三月前應依盤點作業辦法第六條典藏管理計畫提出年度藏品盤點計畫,經館長核定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藏品盤點方式為全面盤點、部分盤點、抽樣點檢等。
四、盤點結果依盤點作業辦法之處理程序辦理。
第七章 藏品借出
一、本館藏品因學術研究或展示需要得提供外界使用,並以非營利或非商業性用途為原則。
二、藏品借出須經館長核定後辦理借出程序;必要時提報典藏管理審議會審議。
三、藏品借出,應訂定契約明定借出期限及相關借出事宜,經館長批准後為之。
四、藏品借出申請者應提供保存維護環境之各項資訊,以供本館評估借出之參考。
五、藏品借出時,須先辦理必要之保險。
六、藏品借出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如有延長必要,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原則以三個月為限;惟其有特殊原因,得酌予延長,但最長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延期申請如未經本館同意,則應於原期限前歸還。
七、藏品於借出期間內,如有違反借出目的或危及藏品安全之虞,本館得終止借出。
八、於藏品借出期間,本館得不定時至借出地點檢視藏品狀況。
第八章 藏品提領
一、因下列用途,得提領出庫:
二、藏品經提領出庫後應於申請回庫日前回庫。但因修護、展示、外借或其他因素,經申請延期並獲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藏品之出庫、回庫,應詳實填具相關表單作成紀錄,並即時登錄於文物典藏管理系統。
第九章 藏品修護與檢測
一、藏品入藏後應定期檢視其保存狀況,並記錄於相關表單中。藏品保存狀況需進行必要修護與檢測時,得委託或聘請館外專業人員進行。
二、藏品委託修護與檢測,係指本館以專案契約方式委託相關單位或個人辦理,包含施作保存維護措施、修復、科學分析檢測等。
三、藏品之修護與檢測,於館內進行時,須遵守庫房相關作業規定;館外進行時,須辦理藏品借出及相關保險作業,並依契約載明之地點進行。
四、委託修護與檢測之藏品,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擅為其他用途。受託修護者對藏品現況有契約載明項目外之任何形式改變時,應以書面申請,且經本館同意始得為之。
五、受本館委託修護與檢測者,如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本館確認後,除立即中止相關研究或修護工作外,後續亦停止相關接受委託之權利。
第十章 藏品註銷
一、典藏管理人員或使用人員,對其所保管或使用之藏品應善盡維護之責。藏品符合下列之條件者,得依規定辦理註銷:
二、藏品註銷,須先經過徵集或相關業務人員與典藏管理人員評估,提經典藏管理審議會通過後實施。註銷後藏品之處分,提報典藏管理審議會審議,並依國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三、註銷程序應完善記錄並永久存檔。
第十一章 藏品衍生資料利用
一、藏品衍生資料係指本館藏品經攝影、錄影、描繪、影印及數位掃描等方式所產生之靜態圖像與動態影音資料。
二、申請使用本館藏品衍生資料,須依「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作業要點」辦理。
三、經同意使用之藏品衍生資料,僅限於本館核定之使用範圍;公開使用時應於適當位置標註「國家人權博物館提供」字樣。
四、凡授權使用之本館藏品衍生資料,如有侵害本館權益情事,本館得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追訴。
第十二章 寄藏品管理
一、本館接受下列目的之寄藏:
二、寄藏品須符合本館蒐藏範圍並須經典藏管理審議會審議及送館長核定後,方得進行存放作業。
三、寄藏委託人須填具「寄藏申請表」,經核定後雙方訂定寄藏契約。寄藏期限以二年為原則,寄藏期限屆滿,委託人得視實際需要再次申請,以延長一次為限。本館因故無法繼續保管時,得以公文書提前通知,並依契約中止相關規定。
四、寄藏品之登錄建檔、出入庫房等應依本館藏品管理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五、基於互惠原則,寄藏期間本館得因研究、展示、教育、推廣之目的加以運用。
第十三章 庫房環境管理
一、典藏管理人員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庫房安全及整潔,避免藏品受到損害。
二、庫房內(含工作區域)不得飲食及使用明火。
三、庫房內不得留存個人物品,因業務需要攜入之個人物品應登記。進入庫房前應將個人物品置於專用置物櫃內。
四、庫房內不得留存、放置易燃物品或具強酸、強鹼、揮發性等有害藏品之物質。
五、庫房溫、溼度應每日紀錄並不定期檢視溫溼度紀錄儀器之運作,且定期檢視追蹤蟲盒、溫溼度儀器紀錄並陳核。若發現溫、溼度變動過劇或生物狀況異常,典藏管理人員應立即檢討原因,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六、庫房內及門口監視錄影設備連線於全館保全監視系統,並不定期檢視系統之運作。
第十四章 庫房門禁管理
一、庫房應分別裝設保全門禁系統及門鎖;門禁卡及鑰匙各一式四套:一套由綜合規劃組保管備用,一套由典研中心主任保管備用,二套由典藏管理人員保管使用。
二、庫房門禁卡及鑰匙保管人員需造冊列管並每年辦理盤點,離職、調職或退休時,應將門禁卡及鑰匙列入移交。
三、庫房門禁卡及鑰匙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複製或任意交付他人使用。
四、進出本館庫房,應於上班時間為之;如因業務需要於非上班時間進出庫房,應事先向典研中心主任報備後辦理。若因處理保全系統或其他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但事後應補正相關程序。
五、進出庫房人員須確實登記,並註明入出庫時間、姓名及理由,以供查核。
六、進出庫房,除典藏管理人員外,須事先提出申請,核准後在典藏管理人員陪同下始得入庫,並遵守本館相關規定。
第十五章 庫房與藏品緊急處理
一、庫房遭遇下列狀況,且對庫房或藏品有危害之虞時,應進行緊急處理:
二、緊急通報程序依「國家人權博物館災害防救暨緊急通報注意事項」及「國家人權博物館庫房與藏品緊急處理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人員及藏品搶救次序原則,依「國家人權博物館庫房與藏品緊急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四、災後處理由典研中心負責,各組室應就其業務職責協助辦理,並於三十日內提報災後處理報告。
五、典研中心應不定期進行藏品搶救次序等相關因應措施之檢討及宣導。
第十六章 附件
本要點相關附件如下,各附件必要時得隨時修正。另訂有作業規定者,以該規定內之作業表單為主。
附件一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捐贈同意書
附件二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借展環境調查表
附件三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點交狀況表
附件四 國家人權博物館庫房門禁磁卡及鑰匙保管人清冊
附件五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登錄註銷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