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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07, 2025 |
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人權展字第11430008902號令訂定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民間設置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下稱場址),定義如下:
 (一)得作為反省威權統治,國家侵害人權行為之現場。
 (二)有助於彰顯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與人民抵抗的紀念地。如受人權侵害者的生活起居,或於全國發生具時代性、重要性或獨特性事件之空間場域。
三、推動民間設置對象:場址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四、為審議場址之認定、調查研究,設置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場址調查研究之審議。
(二)場址現勘與審查。
五、個人、非法人團體或法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館提出審議申請:
(一)申請審議之空間場域,足以作為認定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之相關文件。
(二)位址、空間範圍、目前使用現況。
(三)申請審議空間場域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聯絡方式。
(四)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
(六)其他有助於認定具轉型正義意涵場址之事證。
前項第一款之文件,應具體論述申請審議之空間場域具歷史轉型正義之價值,或於全國發生具時代性、重要性或獨特性,內容得包括具歷史轉型正義事件之文史資料、具歷史轉型正義事件與該空間場域之關係、學術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出具之文件等。
第一項第二款之說明,得以相片或電子影像輔助之。
六、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館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機關代表。
(二)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律、人權、轉型正義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會總人數之三分之一;專家學者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本館得補聘委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審議小組依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審議小組如認有必要,得通知場址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上述委託者到場列席陳述意見。
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
八、經審議小組審議為具轉型正義意涵之場址,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推動設置紀念牌,每年並至少應舉辦一場歷史場址解說、講座或與場址及周遭場域相關之導覽活動。本館得就前述事項予以協助。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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