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06月29日人權典字第1093001308號函頒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藏品入藏、登錄、編目、保存、維護、修復與使用管理所需,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之藏品以人權或政治檔案相關之檔案、史料、文物為主,依其內容及材質屬性,分為手稿、信札、攝影、圖書、期刊、報紙、多媒體、書畫、器物其他等類。舉例說明如下:
(一)手稿類:文稿、筆記、抄本、殘稿、謄稿、日記等。
(二)信札類:明信片、信函、傳真、卡片、便箋、紙條、電報、郵簡、電子郵件紙本等。
(三)攝影類:各種不同規格材質之正片、負片、相片等。
(四)圖書文獻類:絕版、孤本或珍善本之出版書籍(含完整本、影印本、散頁)、會議論文集、自製圖書(從不同書籍或期刊拆頁編輯、裝訂成冊之圖書)、編輯圖書(含樣書、藍本等)。
(五)期刊類:包含雜誌、學術刊物、政府公報、企業內刊等(含完整本、拆頁、散頁、局部影本及抽印本等形式)。
(六)報紙類:每日、每週等具週期性報紙,包括整版或整份報紙、非整份報紙、剪報(含影本,或未能辨識報紙名稱者)、電子報輸出等。
(七)多媒體類:包含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片、唱片、磁帶、硬碟等。
(八)書畫類:包含書法、水彩、水墨、油畫、版畫、粉彩畫、膠彩畫、壓克力彩畫、素描、平面設計圖、複合媒材等。
(九)器物類:與人權或政治檔案相關之器物,如文房四寶、衣物、生活用品、雕塑像、家具、獎盃牌等。
(十) 其他類:凡不屬於上述九類之與人權或政治檔案相關文物。
三、藏品登錄之原則如下:
(一)藏品經入藏後,應進行財產登帳、藏品登錄、編目建檔及相關典藏管理作業。
(二)藏品經點交數量及評估物件狀況後,應以一物一號原則,由典藏管理人員給予登錄號,辦理入藏登記。
(三)藏品登錄作業由本館典研中心辦理。
四、藏品入館登錄號計阿拉伯數字十一碼,原則如下:
(一)第一至四碼為經過評估後,確定為入藏品的西元年份。
(二)第五至七碼為該年入藏批次。
(三)第八至十一碼為該批入藏品流水號。
(四)若同組文物有不同部件,則在十一碼之後,分別加入「-」及三位流水號,以示相關性。
五、藏品之入藏登記、編目,應於本館文物典藏管理系統中,依各項表單項目,詳實填具相關內容。前述各項資訊應隨藏品狀態即時更新。
六、完成登錄編目之藏品應標示入館登錄號。得以下列方法之一為之:
(一)以鉛筆直接書寫於平面藏品封面上。
(二)書寫於無酸卡紙上再繫於藏品。
七、本規定經本館主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