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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03, 2020 |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05月21日人權典字第10930008732號函頒

 

一、 國家人權 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 促進各界使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以達公共化之效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 及 機關 構 及團體 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及 衍生品開發等 之 用途 得申請使用本館藏品相關圖像及影音資料。

三、 本要點 用詞 定義如下:
(一) 藏品:本館正式入藏取得之藏品。
(二) 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指由本館攝製 藏品有關之底片、照片、數位圖檔或其他圖像影音資料 。
(三) 資料使用費:指申請 人 申請使用本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應繳付之費用 。
(四) 售價:指公開發行 或銷售時 之市場 含稅價格 ,以新臺幣計算。

四、 使用本館藏品之圖像資料,依據用途收費,每次 收費以 一 個圖檔為計費單位,收費依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 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辦理 。

五、 使用本館藏品之影音資料,依據用途收費,以部或輯 為單位,每次收費以秒計費,收費依 「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 圖像 影 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

六、 使用 本館 藏品圖像影音 資料,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填寫本館藏品 圖像及影音資料 使用 申請書 格式範例如附件一 。
(二) 非營利 目的使用者, 應敘明 用途 ;如屬公開發行者應敘明重製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及使用 期限等資訊。
(三) 營利 目的使用者,敘明用途 、重製發行 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使用期限等資料,經核可後,始得使用 之。
(四) 本館有權對申請人 申請之使用範圍或數量提出 調整、限制 或不許可。
(五) 申請 之用途 所屬類別、 營利或非營利之 目的 ,以本館之認定為準。於本館收費標準未規定 者,除有類似可比照之 項目 外,應另 行 議約辦理。

(六) 申請人如申請本館未 取得授權 他人使用 之藏品圖像影音資料 ,應 檢具「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同意書 」 格式範例如附件二,本館得 視典藏狀況提供圖像影音資料 。
(七) 申請人應填具「圖像影音資料使用切結書」 格式範例如 附件三 。
(八) 申請人將 申請文件 一併送交 本館 本館於接獲申請 十四 個工作天 內回覆申請結果。 經 核准後,由本館通知申請人 於 七 日 內完成 繳費 。

七、 申請 人為 以 下情況 之 一 者,得免收資料使用費
(一) 符合規費法第 十二 條規定之情事。
(二) 政府機關 構 及其他非營利團體等基於教育推廣目的使用者。
(三) 國內外各博物館、文化機關 構 與本館合、協辦研究、展示、推廣活動或相關專案,經雙方協議後,得免收費。
(四) 本館 人員 因公務需要使用者 。

八、 經同意 使用之藏品圖像影音資料,僅限於本館核定 之 使用範圍 ,公開使用時應於圖說或適當位置標註「國家人權博物館提供」字樣;其製作成品應無償贈予本館至少 二 份作為查驗及存檔。

九、 使用 本館 藏品圖像影音 資料時,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 ,本館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之費用 不予退還,並於 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本館 藏品圖像影音 資料。
(一) 違背國家法令。
(二)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 實際使用情事與書面 申請內容不符。
(四) 未經本館同意擅自 移轉第三 人 使用 。
(五) 未註明資料來源,或未適當標示 。

十、 其他 有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者 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 ,本館並得請求賠償 ;因 故 意或過失致第三人 侵害本館權益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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