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docx)
檔案大小: 16kb
中華民國109年05月19日人權典字第1093008702號函頒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之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及公私立機關(構)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之用途,申請使用本館藏品相關圖像及影音資料。
第三條 使用本館藏品之圖像及影音資料,按本館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