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電子檔。
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督導及考核
(一) 受補助者應依核定補助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本館得派員不定期訪查或不定時抽查原始憑證,受補助者屬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者,應於辦理重要會議或活動前主動通知本館,俾利本館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受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補助之計畫書,若因執行需求須變更計畫書內容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報經本館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三) 受補助者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館得縮減或取消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四) 受補助者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本館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 若受補助者屬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其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經核定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且執行核定補助計畫書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文化部暨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本要點等規定辦理。
(六) 若受補助單位屬國內依法設立之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校院、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組織及個人,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七) 本補助款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標示本館標誌,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