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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隊(新生訓導處公墓)-49張福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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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9

調查日期

2023/10/08

緯度位置

22°40'35.70"北;

經度位置

121°30'14.84"東

墓主

張福蔭 (李瑤林)

籍貫/堂號

張福蔭 (李瑤林) 河北省 臨榆縣人 張福蔭 遼寧綏中人

生年

1914

卒年

1974

葬年

1974

立碑人

不詳

身份

新生

案名

李瑤林叛亂案

判決時間

1953

死亡日期

1974/04/01

死亡原因

待查

所屬單位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職稱

受刑人

案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相關故事

依(52)警審特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辦理假退役後,屢請回役未獲允准,致不滿政府,迺自為首領,籌組「革命委員會」,以退役人員為主幹,俟時機成熟,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並在雲林縣鼓動檢舉人張震參加,並囑張震從事組織通訊調查、行動小組,又分別在臺北縣、花蓮縣誘導檢舉人唐去非、陳淼參加組織,並命唐去非負責軍事,向退除役人員及軍中發展。1962年12月3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4年4月1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檢舉人張震、唐去非、陳淼之供述為據。惟李於其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自為首領,創組「革命委員會」,吸收張震等人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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