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受理申請公告
依 據: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 本補助全年度分二期收件,第1期收件日為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第2期收件日為當年度5月31日止。
二、 本期(第1期)受理申請期間: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郵戳為憑)。
三、 申請資格
(一)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二)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組織、經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 國內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校院。
(四) 個人(自然人)。
四、 補助項目
(一)第一類:臺灣戰後威權統治時期人權相關議題之歷史調查、影像紀錄、研究及出版。
(二)第二類:臺灣戰後威權統治時期人權相關議題之文化、藝術創作(不限媒材及形式)及活動。
(三)第三類:臺灣戰後威權統治時期人權相關議題之教案研發、師資培訓、課程教學、教育推廣活動及國際交流。
(四)第四類:其他與當代人權理念實踐相關議題之教育推廣活動。
五、 申請方式
(一) 受理規定:「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之申請資格、申請表、計畫書、立案或登記證明(如為政府機關(構)無須檢附)、身分證影本等文件等相關規定,詳見本作業要點,有關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書表資料等,請逕至以下連結下載:國家人權博物館/便民服務/補助專區 https://www.nhrm.gov.tw/
(二)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以提出一件申請案為限。
(三) 申請者請將申請資料(包括申請表,紙本一式10份;身分證影本、立案或登記證明1份即可),於111年12月31日前以郵遞/快遞或專人親送方式送至國家人權博物館(23150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郵遞/快遞以郵戳/章戳為憑,專人親送不以郵戳/章戳為憑,以送達時間為準,逾時送達者不予受理。
(四) 申請提報時請一併寄送可編輯之word電子檔至許小姐信箱(nhrm245@nhrm.gov.tw),電話02-2218-2438分機607。
(五)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資料不符規定者,且可補正者,本館得以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通知於時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為不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不論本館是否給予補助,申請資料均不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 注意事項
(一) 同一提案計畫已獲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本館不再重複補助。
(二) 本補助計畫非隨送隨審,於112年召開審查會議統一審查。
(三) 編列計畫預算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自籌款比例應達計畫總經費之20%。
2.住宿費、出席費、稿費、講師鐘點費等編列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為準。
3.本館不予補助項目:單位內常態人事費用、保險費(包含勞健保等補充保費)、雜費。
4.計畫經費請覈實編列,以避免後續修正計畫經費落差過大。
(四) 申請單位非縣市政府者,本館不予同意提報跨年度計畫,補助款於核定補助年度結案核銷後一次撥付。
(五) 補助金額未達10萬元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銷結案,補助10萬元以上者則應於核定補助年度11月30日前辦理核銷結案。
(六) 可核銷之憑證日期,起算日始自核定補助函發日期。
(七) 補助經費應於核定補助年度核銷完畢,本館不予辦理保留。
(八) 結案成果報告書請依本館範例格式為基礎撰寫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