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人權事務發展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對照表(odt)
檔案大小: 30kb
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人權事務發展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經費核撥流程:
(一)年度執行計畫以分期撥付為原則。
(二)各期應檢送文件:
1.計畫或計畫內項目涉及採購發包者:
(1)第一期款:修正計畫經核定,並已發生契約權責後,檢附契約書或決標紀錄影本、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納入預算證明(若無法於申請撥款時納入當年度預算者,須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及第一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依發包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佐證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依發包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款:於計畫執行年度之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驗收證明文件、結案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 一式三份、全案結報經費明細表(含地方配合款分攤比率)、著作權相關文件及第三期款收據,或其他經本館同意之文件,經審核通過後,依據實際支用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結案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館另行公告之。
(4)計畫發包經費高於核定金額者,應依核定經費計算各該期應撥付金額。
2.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者:得於計畫核定後,檢附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與前款規定之相關資料,依核定經費乘算前述比率撥付分攤補助經費。
3.各計畫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首長同意後,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