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電影獎獎勵作業要點
目的
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長期結合影展與人權教育工作,為鼓勵大眾以多元管道參與影展,同時激勵創作者運用影像探討人權議題,特訂定本要點。
獎勵對象及方式:
獎勵對象:導演。
獎勵項目與金額:
「青年組」(年滿十八歲至未滿三十六歲):
首獎:一名,頒發得獎證書一紙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優選:一名,頒發得獎證書一紙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佳作:一名,頒發得獎證書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社會組」(三十六歲以上):
首獎:一名,頒發得獎證書一紙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優選:一名,頒發得獎證書一紙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佳作:一名,頒發得獎證書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青年組」如屬二人以上共導者,參賽者均須年滿十八歲至未滿三十六歲。
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得獎證書各一,獎金均分。
得獎獎勵名額得從缺。
報名資格:
報名者須為參賽影片之導演或製片,或為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
二人以上共同導演之作品,由單一導演報名及參賽時,應取得其他共同導演同意由單一導演報名參賽之同意書。
參賽影片之著作財產權由二人以上共有,應經全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報名參賽,並共同遵守本要點。
參賽影片之導演須年滿十八歲,且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或居留證明。
參賽影片須符合以下條件:
為避免政府資源重複,參賽影片應非屬本館、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委製。
參賽影片完成日期:本館公告報名期間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且未曾以任何版本報名本競賽。
參賽影片長度:三十分鐘以下。
拍攝規格:規格不拘;惟得獎者須另提交符合商業映演戲院放映標準之DCP ( Digital Cinema Package )。
影片類型及主題:
影片類型表現形式不拘,包括但不限於劇情、紀錄、動畫、實驗影片。
創作主題須與人權議題相關,包含但不限於白色恐怖、轉型正義、性別平權、環境人權。
報名應備文件:
報名表。
導演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或居留證明正反面圖檔。
製作團隊符合資格切結書及第三點第(二)款、第(三)款參賽同意書。
製作團隊完整演職人員(含角色對照表)及工作人員表:請繳交WORD或EXCEL檔案。
完整影片檔案。
影片播放授權同意書。
參賽影片如有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應於檢附著作財產權人書面授權文件。
導演照一張、劇照三張:解析度300dpi以上,大於500KB之JPG檔案。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揭露:
報名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本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報名時間及方式:
每年度徵件,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
報名者應於本館公告報名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上傳第五點應備文件;參賽影片另以雲端聯結提供。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館另行公告。
評審方式:
由本館遴聘之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並推薦民間委員為主席。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平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審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審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若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評審標準:
影片主題及內容之符合性。
內容之完整性。
創新性及啟發性。
決議方式:初選、決選及其餘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前揭規定,不得付表決。
評審作業:
本館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審。評審應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館於公布得獎名單時,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評審委員其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及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辦理。
評審委員每二年應至少應更換二分之一。
影展執行單位應先就報名者資格、參賽影片條件、類型及主題、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報名文件填寫或交付不合者,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報名。補件以一次為限。
得獎名單公布
得獎名單公布日期由本館訂定之。
對於得獎影片有疑義者,應於得獎名單公布起一個月內,檢具具體佐證資料並具名及附聯絡方式向本館提出;未附佐證資料或逾期者,本館得不予受理。
任一獎項之得獎資格經本館查證確認資格不符,均不予遞補。
得獎資格如有疑義,影展執行單位應召開資格認定會議,並經四分之三評審出席、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取消得獎資格之決議。
得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得獎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入選及得獎資格,得獎者應繳回已受領之得獎證書及獎金,並列為未來申請時審核之重要參考。若對本館及活動造成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得獎者須另提交符合商業映演戲院放映標準之DCP ( Digital Cinema Package ),並於片頭、片尾或其他明顯處載明獲國家人權博物館獎勵字樣。
為人權教育推廣及宣傳所需,得獎者應同意將得獎影片無償非專屬授權予人權館非營利活動使用,包含數位儲存格式轉換上之重製,並得進行至多十五場之實體放映,以及進行部分剪輯(至多以三分鐘為限)。授權年限為公布得獎日次日起一年內。
報名者同意本館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館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由本館或本館授權之人與其聯絡,並於獎項活動期間及結束後一年內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資料。
其他相關事項:
獎金一律依中華民國稅法扣除所得稅。各獎項之得獎者若為二人以上,獎金均分。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獎勵。
所有報名文件,不論得獎與否,怒不退還,報名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