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06月29日人權典字第1093001306號函頒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維護典藏庫房(以下簡稱庫房)與藏品之安全,於緊急災害時採取緊急處理措施,降低損失,依「國家人權博物館典藏管理作業要點」第六十二點訂定本規定。
二、庫房遭遇下列狀況,且對庫房或藏品有危害之虞時,應進行緊急處理:
(一) 水災、火災、震災、風災等重大天然災害。
(二) 爆炸、遭竊或搶劫等人為蓄意破壞。
(三) 其他災害。
三、緊急通報與處理程序
(一)通報:災害發生時,應先行通報保全人員及本館典研中心,並 啟動緊急處理程序。
(二)庫房或藏品緊急處理程序:
1.庫房管理人員應先了解災情。
2.協調聯繫各單位進行人員及藏品搶救處理。
3.受災者照護及已搶救藏品處理。
4.災場環境控制及災害擴大防止措施。
5.其他災害應變措施。
6.災情處理後,應進行致災原因及善後調查並完成書面報告。
四、人員及藏品搶救次序如下:
(一)人員:庫房內如有人員應儘速通知其撤離,無法自行離開者應 優先施救撤離。
(二)藏品:依本館藏品分級依序搶救,但緊急時應依現場指揮者之 命令進行。
(三)其他設備或財物。
五、已搶救之藏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置放於安全之處所。
(二)如藏品受損,以不擴大損害的方式搬運或陳列。
(三)藏品逐一檢視、記錄(含拍照),並清點列冊及撰寫藏品狀況報告。
(四)若藏品有急速劣化或環境污染之虞者應優先處置。
六、為控制災場環境,防止災害擴大,緊急處理時應進行下列措施:
(一)關閉電梯、輸送設備及相關電源設備之使用。
(二)發生水災時,先確定電源開關無漏電之虞,並儘速將設於低架位之藏品移置高處或視情況將藏品搬移遠離進水區,以及協調 儘速排除水患。
(三)發生震災時,應先注意餘震之發生,避免造成搶救人員傷亡,並依專業人員之建議,協調進行庫房臨時加固設施。
(四)發生火災時,應關閉空調設備,以避免火苗及煙塵經空調管道 擴散。確認自動滅火系統已啟動,滅火系統如對人有窒息危險時,應先確認人員已離開火場。
(五)發生竊盜或人為蓄意破壞時,應保持現場完整,除受許可者外,管制人員出入。
七、災後處理由典研中心辦理,本館其他單位應就其業務職責協助辦 理,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調查災害發生原因。
(二)清查藏品損傷情況。
(三)規劃復原計畫及所需資源。
(四)提報災害處理過程並進行復原工作。
(五)規劃藏品修復計畫。
八、典研中心應擬訂藏品緊急處理計畫,並依需要隨時更新資料,定期演練,其內容包含:
(一)緊急通報系統及人員名單
(二)藏品搶救人員編組
(三)藏品位置圖
(四)藏品分級及其搶救順序
(五)其他
九、本規定經本館主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