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經文化部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一百十年七月一日三次修正施行。茲因本土疫情升溫,衝擊藝文事業與演藝團體票房收益,為協助營運困難事業與演藝團體度過疫情難關,減輕還款壓力,修正本辦法要點如下: 一、修正營運困難事業申請舊有貸款展延案件之認定時點(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演藝團體紓困貸款之貸款期限與寬限期,並新增演藝團體獲貸後得視需求向承貸金融金申請展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