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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2, 2021 | 綜合公告
111年第1期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自110年11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

111年「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 第1期 受理申請

依  據: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 本補助全年度分二期收件,第1期收件日為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第2期收件日為當年度5月31日止。
  • 受理申請期間: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郵戳為憑)。
  • 申請資格:

(一)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二)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組織、經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 國內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校院。

(四) 個人(自然人)。

  • 補助項目:

(一)第一類:臺灣戰後威權統治時期人權相關議題之歷史調查、影像紀錄、研究及出版。

(二)第二類:臺灣戰後威權統治時期人權相關議題之文化、藝術創作(不限媒材及形式)及活動。

(三)第三類:臺灣戰後威權統治時期人權相關議題之教案研發、師資培訓、 課程教學、教育推廣活動及國際交流。

(四)第四類:其他與當代人權理念實踐相關議題之教育推廣活動。

  • 申請方式:

(一) 受理規定:「國家人權博物館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之申請資格、申請表、計畫書、立案或登記證明(如為政府機關(構)無須檢附)文件等相關規定,詳見本作業要點,有關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書表資料等,請逕至以下連結下載:國家人權博物館/認識我們/便民服務/補助專區 https://www.nhrm.gov.tw/

  (二)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以提出一件申請案為限。

  (三) 申請者請將申請資料(包括申請表,紙本一式10份;立案或登記證明1份即可),於截止收件日前(郵戳為憑)郵寄國家人權博物館完成報名程序,逾時送達者不予受理。

(四) 申請提報時請一併寄送可編輯之word電子檔至楊小姐信箱(nhrm225@nhrm.gov.tw)。

(五) 申請資料請於受理期間內寄(送)達:

     國家人權博物館展示教育組,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131號,聯絡人:楊小姐,電話02-2218-2438分機367。

(六)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資料不符規定者,且可補正者,本館得以電子郵件、電話或書面通知於時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為不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不論本館是否給予補助,申請資料均不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 注意事項:

(一) 同一提案計畫已獲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本館不再重複補助。

(二) 本補助計畫非隨送隨審,擬於111年召開審查會議統一審查。

(三) 編列計畫預算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自籌款比例應達計畫總經費之20%。

2.住宿費、出席費、稿費、講師鐘點費等編列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為準。

3.本館不予補助項目:單位內常態人事費用、保險費(包含勞健保等補充保費)、雜費。

4.計畫經費請覈實編列,以避免後續修正計畫經費落差過大。

(四) 申請單位非縣市政府者,本館不予同意提報跨年度計畫,補助款於結案核銷後一次撥付。

(五) 補助金額未達10萬元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辦理核銷結案,補助10萬元以上者則應於核定補助年度11月30日前辦理核銷結案。

(六) 可核銷之憑證日期,起算日始自核定補助函發日期。

(七) 補助經費應於核定年度核銷完畢,本館不予辦理保留。

(八) 結案成果報告書請依本館範例格式為基礎撰寫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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