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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總統府為籌設國家人權紀念館,以長期從事人權、法治及憲政教育之普及化;並為人權立國之理念
建立知識與意識之社會基礎,特設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重要人權活動與人權資產保存、運用及發揚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人權展示品之蒐集、整理、製作、展覽及展場空間設計等事項。
三、關於人權圖書資料之蒐集、典藏、運用及出版等事項。
四、關於人權資訊系統與人權文獻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五、關於人權文物特展相關問題之探討與研議等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之考察、交流、合作等事項。
七、關於展示媒體之研製及導覽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動事項。
八、關於研考、議事、法制、公共關係、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權文物之蒐研及展覽等籌備事項。
第二條之一 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三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第 四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專員、管理
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
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第 五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置諮詢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處為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之研究、修纂,得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
閱規定,由本處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處於國家人權紀念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十二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訂之。
第 十三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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