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一條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籌設國家人權博物館,以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
第二條 |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及維護。
三、人權展覽及相關推廣業務之策辦。
四、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五、景美、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事項。 |
第三條 |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
第四條 |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五條 |
本處於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
第六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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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
第一條 |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第二條 |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
第三條 |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
第四條 |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三、人權理念推廣及觀光業務之規劃。
四、景美及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
第五條 |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徵集、蒐購、研究及典藏。
二、藏品之管理、應用、保存、維護及修護。
三、人權歷史圖書資源之徵集、蒐購及管理。
四、年度人權展覽主題之策劃。
五、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
第六條 |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
第七條 |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
第八條 |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九條 |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十條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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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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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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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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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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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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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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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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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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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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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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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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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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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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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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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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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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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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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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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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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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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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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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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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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研究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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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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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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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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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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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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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
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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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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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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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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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
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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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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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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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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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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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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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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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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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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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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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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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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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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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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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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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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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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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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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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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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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至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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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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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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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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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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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